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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云霄飞车案件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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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规流程,将知晓的案件信息汇报给警视厅,并且记录在人证证词上,得到公证,是否?”

“没有。”

作为嫌疑人没有记录证词。

“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规流程,将发现的物证找寻,并且交付给警视厅,后续还在物证检查中得到公证,是否?”

“没有。”

作为侦探却没有拿出物证。

“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规流程,向警视厅申请协同办案,之后获得取保,再作为协同着参与案件,是否?”

“没有。”

没有取保就直接从嫌疑人成为了警视厅的侦探。

“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规流程,在案件结束之后,服从警视厅的管理,进行证人证词的记录,是否?”

“没有。”

最后直接把人放掉,根本没有记录证词。

一连数个问题,公生一次性询问出来,向面前的公检。

“好的,我的询问结束,审判长,我对工藤新一的证词表示抗议,他作为嫌疑人却影响案件的判断,根本没有按照警视厅的流程进行,本身并不具备参与案件的权限,颠倒是非!”

“我方无法承认这个结果,我方请求重新判定关于工藤新一证词的有效性,如果无法被公正,他的所有发言不具备法律效益!”

这就是工藤新一的案件。

如果从米国的英雄主义与主角理念,这个人是一个帅到逆天的存在。

可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解析,工藤新一的所有行为都指向违法,就是一枚法外狂徒。

“同意,警视厅关于工藤新一的证词部分无效,并且关于工藤新一部分的内容定义为无效!”

审判长直到此刻才明白过来,这次的案件到底在哪里出现问题。

这根本不是纸上谈兵,这根本就是一个孩子的过家家啊。

这个人没有法律权益,破坏现场,插手案件,试图影响案件流程,并且没有向警视厅的任何机构,任何部门,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。

这些证词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益。

作为档案,无人所知,但是一旦拿上法庭,放在法律面前,这些东西都是无效文件!

“感谢审判庭的公正,下面我方会从第三个角度解析本次案件,并且找出本次案件的真正凶手。”

规矩是什么,规矩就是公生现在可以拿下新一,反驳警视厅的证词,但是必须给警视厅一个交代,不丢脸的交代。

其实警视厅的报告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工藤新一,而公生则直接来一手釜底抽薪,将工藤新一定义为不法。

从这一刻开始,整个案件成为公生的主场。

再次指向俯视图,云霄飞车的俯视图。

“关于本次案件,侦探为了抓捕犯人,所以直接指向是人为,可是人为现在已经被推翻,我们回到案件的原点。”

公生在黑板上划出一个圆形,中间画一根直线,等分圆形。

左边的写上人为,右边的写上意外。

“没错,我们追求事实,可是我们却一直忽略掉一个事实,就是这个案件的定义。”

“云霄飞车属于特殊刺激项目,具备危险性,并非百分百安全的游乐项目,由此我们可以得知,如果发生死亡的情况,人为的情况50%,事故的情况50%,这是对等的。”

公生指着圆形的两边,现在等分圆已经画出。

没错,这才是事实的真相,不应该直接定死的说是人为,真正的公正是在原点位置,判断是事故还是人为。

这也是律师与侦探的区别。

侦探处于刑侦角度,先行想法是人有罪,而律师是从法律角度,先行想法是判定各持一半,只求法律公正。

“而后,这一节车上,其中第一排的人不具备行凶能力,第二排的人也没有行凶能力,第四排的人具备能力却没有警视厅的指控证据,与死者没有任何联系,判定为无法行凶。”

“唯一在第三排,也是凶手的女友,她的背包内发现带血的刀刃,可是被安全防护的云霄飞车,全程大部分时间处于高速与失重的情况,女性的臂力与腕力也无法完成近距离的行凶,所以同样不具备行凶能力。”

“以上,人为的可能性全部告破,本次案件的人为可能性为零!”

公生将圆形的左等分半圆画上叉号,表示人为的彻底宣告破灭,只剩下意外。

已经不知道拿出多少份资料纸张。

一张安全检查的报告,是关于云霄飞车的检查报告,上面有清晰的记录着云霄飞车的使用寿命与维保情况。

上面还有一张照片,是维保室的情况,里面就有细长钢绳与钩锁,各种物品。

“检察长,最近的一次维保就是在案发当天的中午,案发前的中午场休息时间,而后维保室内由工作人员拿取物品,包括能瞬间拉断人首的绳索与钩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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